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99號原告 王豫慧 被告 胡泓諵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2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裕凱
法官洪韻筑法官葉芮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書記官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