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97號
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永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
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9331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之規定,加給於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2日
書記官吳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