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勞訴字第7號原告 李素瓔 原告 杜紹聞 原告 杜戎 共同法定代理人李素瓔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被告宏道交通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靖洋 被告 欣甫 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 律師上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鄧雅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以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60號民事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上開民事案件,業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105年1月4日判決確定,有被告提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960號民事判決可查。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書記官葉卉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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