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簡上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上字第37號上訴人即被告 朱文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103年3月17日辯論終結,定於同年月31日宣判,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書記官張懿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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