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95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尹伯鈞 債務人 尹柏翔 債務人前列尹伯鈞、尹柏翔共同兼法定代理 張月鳳 人
一、債務人尹伯鈞、尹柏翔、張月鳳於繼承被繼承人 尹宜誠 之遺產範圍內,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①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0四計算之利息、②新臺幣柒拾叁萬伍仟貳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