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40號原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 律師被告裕隆日產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告裕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 律師
黃錫耀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為準備期日。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甯馨
法官曾鴻文法官莊珮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書記官何明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