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執字第8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刑期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7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6之罪刑,曾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134號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原已定執行刑之範圍,是本院認本件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毒品危害防治條例│贓物│││(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宣告刑│││││││││├─────┼─────────┼──────────┼──────────┤│犯罪日期│97年1月17日│97年1月18日│96年10月初││││││├─────┼─────────┼──────────┼──────────┤│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7年度毒偵│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1123號│第1123號│31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7年度訴字第917號│97年度訴字第917號│97年度易字531號││審││││││├───┼─────────┼──────────┼──────────┤││判決│97年11月28日│97年11月28日│97年10月2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7年度訴字第917號│97年度訴字第917號│97年度易字第531號││││││││├───┼─────────┼──────────┼──────────┤││判決確│97年12月12日│97年12月12日│97年12月5日│││定日期││││└─┴───┴─────────┴──────────┴──────────┘┌─────┬─────────┬──────────┬──────────┐│編號│4│5│6│├─────┼─────────┼──────────┼──────────┤│罪名│贓物│贓物│贓物│││││││││││├─────┼─────────┼──────────┼──────────┤││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宣告刑│││││││││├─────┼─────────┼──────────┼──────────┤│犯罪日期│96年10月初│96年10月中旬│96年12月初││││││├─────┼─────────┼──────────┼──────────┤│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雲林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318號│318號│318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7年度易字第531號│97年度易字第531號│97年度易字531號││審││││││├───┼─────────┼──────────┼──────────┤││判決│97年10月28日│97年10月28日│97年10月28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7年度易字第531號│97年度易字第531號│97年度易字第531號││││││││├───┼─────────┼──────────┼──────────┤││判決確│97年12月5日│97年12月5日│97年12月5日│││定日期││││└─┴───┴─────────┴──────────┴──────────┘┌─────┬─────────┬──────────┬──────────┐│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以下空白│││宣告刑│罰金,1千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97年10月22日為警採│││││尿前某時│││├─────┼─────────┼──────────┼──────────┤│偵查機關│雲林地檢98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67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實│案號│98年度簡字第19號││││審││││││├───┼─────────┼──────────┼──────────┤││判決│98年3月10日│││││日期││││├─┼───┼─────────┼──────────┼──────────┤│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決│案號│98年度簡字第19號││││││││││├───┼─────────┼──────────┼──────────┤││判決確│98年3月26日│││││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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