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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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3號原告南美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744,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8,1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郭貞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陳志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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