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106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志傑選任辯護人郭春美律師
蔡瑜軒 律師 何仁崴 律師被告 黃春發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傑、黃春發羈押期間,均自民國102年11月2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志傑、被告黃春發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詐欺等罪嫌疑重大,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
102年8月2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2年11月1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2年11月2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
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陳芃宇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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