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1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1日裁判案由:清償債務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15號原告 黃燦堂 被告 陳俊翰 訴訟代理人 林采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民事第二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2月1日書記官顏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