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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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5號聲請人華泓國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郁閔 相對人鋐泰汽車零件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開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七年度存字第八二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提存物,其中第一商業銀行城東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合計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元,准予變換為新臺幣貳仟肆佰伍拾萬元或同面額之第一商業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經核聲請人所聲請變換後提存物與變換前提存物,二者在經濟上具相當價值,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書記官陳奕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