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楊己娟 被告 林志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簡字第346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勇松
法官許筑婷法官宋雲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