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98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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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3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39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嘉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28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嘉麟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朱嘉麟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而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各該判決在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20罪刑度之外部限制,及其中附表編號1至1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聲字第80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暨考量受刑人所為均係詐欺之行為、時間介於96年11月15日至100年12月25日間,再衡以附表所示20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施懷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107年9月7日附表:受刑人朱嘉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5月25日│100年9月10日│100年8月20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偵緝字│署101年度偵緝字│署101年度偵緝字│││第815號│第911號│第1262、1263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壢簡字第│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簡字第46││事實審││1219號│813號│53號││├────┼────────┼────────┼────────┤││判決日期│101年7月19日│101年8月31日│101年10月12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壢簡字第│101年度審簡字第│101年度簡字第46││││1219號│813號│53號││判決├────┼────────┼────────┼────────┤││判決│101年8月13日│101年10月1日│101年11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12月24日│100年2月20日│96年11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偵緝字│署101年度偵緝字│署101年度偵字第│││第1262、1263號│第209號│7746號、101年度│││││偵緝字第995、10│││││63、1066、1071、│││││1077、1078、1079│││││、1080、1081號│├───┬────┼────────┼────────┼────────┤││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簡字第46│101年度嘉簡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事實審││53號│1704號│83號││├────┼────────┼────────┼────────┤││判決日期│101年10月12日│101年11月12日│101年12月26日│├───┼────┼────────┼────────┼────────┤││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簡字第46│101年度嘉簡字第│101年度易字第10││││53號│1704號│83號││判決├────┼────────┼────────┼────────┤││判決│101年11月10日│101年12月18日│102年1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2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7年3月1日│97年3月5日│97年3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署101年度偵字第│署101年度偵字第│││7746號、101年度│7746號、101年度│7746號、101年度│││偵緝字第995、10│偵緝字第995、10│偵緝字第995、10│││63、1066、1071、│63、1066、1071、│63、1066、1071、│││1077、1078、1079│1077、1078、1079│1077、1078、1079│││、1080、1081號│、1080、1081號│、1080、108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01年度易字第10│101年度易字第10││事實審││83號│83號│83號││├────┼────────┼────────┼────────┤││判決日期│101年12月26日│101年12月26日│101年12月2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01年度易字第10│101年度易字第10││││83號│83號│83號││判決├────┼────────┼────────┼────────┤││判決│102年1月28日│102年1月28日│102年1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7年7月8日│97年8月4日│99年7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署101年度偵字第│署101年度偵字第│││7746號、101年度│7746號、101年度│7746號、101年度│││偵緝字第995、10│偵緝字第995、10│偵緝字第995、10│││63、1066、1071、│63、1066、1071、│63、1066、1071、│││1077、1078、1079│1077、1078、1079│1077、1078、1079│││、1080、1081號│、1080、1081號│、1080、108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01年度易字第10│101年度易字第10││事實審││83號│83號│83號││├────┼────────┼────────┼────────┤││判決日期│101年12月26日│101年12月26日│101年12月2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01年度易字第10│101年度易字第10││││83號│83號│83號││判決├────┼────────┼────────┼────────┤││判決│102年1月28日│102年1月28日│102年1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編號│13│14│15│├────────┼────────┼────────┼────────┤│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2月7日│100年2月12日│100年5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署101年度偵字第│署101年度偵字第│││7746號、101年度│7746號、101年度│7746號、101年度│││偵緝字第995、10│偵緝字第995、10│偵緝字第995、10│││63、1066、1071、│63、1066、1071、│63、1066、1071、│││1077、1078、1079│1077、1078、1079│1077、1078、1079│││、1080、1081號│、1080、1081號│、1080、108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01年度易字第10│101年度易字第10││事實審││83號│83號│83號││├────┼────────┼────────┼────────┤││判決日期│101年12月26日│101年12月26日│101年12月26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01年度易字第10│101年度易字第10││││83號│83號│83號││判決├────┼────────┼────────┼────────┤││判決│102年1月28日│102年1月28日│102年1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編號│16│17│18│├────────┼────────┼────────┼────────┤│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12月25日(│101年2月18日│100年8月7日│││聲請書附表誤載為│││││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1年度偵字第│署101年度偵字第│署101年度偵緝字│││7746號、101年度│7746號、101年度│第1135號│││偵緝字第995、10│偵緝字第995、10││││63、1066、1071、│63、1066、1071、││││1077、1078、1079│1077、1078、1079││││、1080、1081號│、1080、1081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01年度易字第10│101年度審易字第││事實審││83號│83號│1937號││├────┼────────┼────────┼────────┤││判決日期│101年12月26日│101年12月26日│101年12月28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10│101年度易字第10│101年度審易字第││││83號│83號│1937號││判決├────┼────────┼────────┼────────┤││判決│102年1月28日│102年1月28日│102年1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編號│19│20│(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0年1月17日│99年8月1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苗栗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年度案號│署102年度偵字第│署107年度偵字第││││323號│4494號││├───┬────┼────────┼────────┼────────┤││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苗簡字第│107年度易字第88│││事實審││207號│8號│││├────┼────────┼────────┼────────┤││判決日期│102年6月17日│107年5月21日││├───┼────┼────────┼────────┼────────┤││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苗簡字第│107年度易字第88│││││207號│8號│││判決├────┼────────┼────────┼────────┤││判決│102年7月11日│107年5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19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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