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511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書記官李憶如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511號原告甲○○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9月4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書記官李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