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1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1638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陳勇輯 相對人 陳膺旭
陳雅惠 陳宣妃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9關於數量「20,17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0,107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此有最高法院18年度聲字第307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編號9關於數量應為「20,107元」,惟誤載為「20,170元」,揆諸上揭解釋文意旨,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黃裕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