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42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4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三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三八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二三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甲○○提起第二審上訴,已逾法定上訴期間,因認上訴為不合法而予駁回,理由內已詳加說明。上訴意旨僅漫稱上訴人因須照顧家庭,不能入獄服刑,冀以毒品減害計畫之替代療法代替刑之執行等語,但對於原判決以逾期為由駁回其上訴,究竟如何違背法令,則未置一詞指摘,尚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其上訴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林錦芳法官吳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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