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794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辨事處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63,753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