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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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72號聲請人 王雅慧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票據號碼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 曾瓊珠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日否有記載到期日、付款地或發票地。如有本票影本,併請送院參辦。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