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55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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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5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551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務人 戴玉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參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零柒佰陸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貳佰元計算遲延繳款滯納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