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陳佳雯 律師被告 吳淑華
周士恒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請求撤銷如附表1、2所示不動產信託登記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404,052元(計算式詳附表3所示),較其主張對被告吳淑華之債權額18,366,729元為低,揆諸上揭說明,應以原告請求撤銷信託行為標的之價額即15,404,052元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2日
書記官張淑敏附表1:
┌─┬────────────────────┬────────┬────┬────┐│土│坐落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人│權利範圍││├────────────────────┼────────┼────┼────┤│地│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107.00│周士恒│4分之1│├─┴────────────────────┴────────┴────┴────┤├─┬─────┬────┬────┬────┬────────┬────┬────┤││建號│門牌號碼│建物坐落│主要用途│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人│權利範圍│││││地號│、建材│││││建├─────┼────┼────┼────┼────────┼────┼────┤││臺北市│臺北市│臺北市│││││││士林區│士林區│士林區│住家用、│總面積:79.15│││││永平段│社中街│永平段│鋼筋混凝│層次面積:67.83│周士恒│全部│││一小段│346巷1弄│一小段│土造│平台面積:11.32││││物│10526建號│28號│551地號││││││├─────┼────┴────┴────┴────────┴────┴────┤││││└─┴─────┴─────────────────────────────────┘附表2:
┌─┬──────────────────┬────────┬────┬──────┐│土│坐落地號│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人│權利範圍││├──────────────────┼────────┼────┼──────┤│地│新北市○○區○○段○○○號│2,232.92│周士恒│10000分之81│├─┴──────────────────┴────────┴────┴──────┤├─┬────┬────┬───┬────┬────────┬────┬──────┤││建號│門牌號碼│建物坐│主要用途│面積(平方公尺)│所有權人│權利範圍│││││落地號│、建材│││││建├────┼────┼───┼────┼────────┼────┼──────┤││新北市│新北市│新北市│住家用、│層次面積:81.63│││││蘆洲區│蘆洲區│蘆洲區│鋼筋混凝│平台面積:11.02│周士恒│全部│││光明段│光華路│光明段│土造│││││物│1939建號│110巷7號│69地號││││││├────┼────┴───┴────┴────────┴────┴──────┤││備註│含共有部分:新北市○○區○○段○○○○○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6)│└─┴────┴──────────────────────────────────┘附表3:(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㈠依卷附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附
表1、2房地鄰○○區○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分別約為83,585元、94,575元。
㈡附表1房地之價額:
83,585元×(層次面積67.83+平台11.32)平方公尺=6,615,753元。
㈢附表2房地之價額:
94,575元×(層次面積81.63+平台11.02+共用部分456.87×6/10000)平方公尺=8,788,299元。
㈣合計:6,615,753元+8,788,299元=15,404,0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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