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01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欣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911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欣憲 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由
一、按刑法第50條第1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第2項規定:「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除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不適用併合處罰之規定。又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固未明列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然參照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及立法意旨,於此情形,仍自應適用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3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案受刑人林欣憲(下稱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由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6、8所示之罪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至如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之情形。茲檢察官因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就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各1份(見本院卷第5至11頁)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本案所犯共計8罪,其中與毒品、禁藥有關部分為如附表編號1至4、7、8所示6罪,另犯如附表編號5、6所示加重竊盜之2罪,又如附表編號1至6、8所示之罪,前業由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3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確定(見本院卷第119至122頁)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劉敏芳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怡綸中華民國110年8月19日附表:受刑人林欣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一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5/03/22105/03/12105/03/2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7989號等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7989號等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798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959號105年度訴字第959號105年度訴字第959號判決日期105/09/29105/09/29105/09/29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959號105年度訴字第959號105年度訴字第959號判決確定日期105/10/17105/10/17105/10/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7149號(編號1-4,1年6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4512號(編號1-6、8,9年10月)附表:受刑人林欣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持有第二級毒品)加重竊盜加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5/03/22-105/03/23105/03/13105/03/1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7989號等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8664號等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866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959號105年度易字第916號105年度易字第916號判決日期105/09/29106/03/31106/03/31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959號105年度易字第916號105年度易字第916號判決確定日期105/10/17106/05/08106/05/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7149號(編號1-4,1年6月)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7715號(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4512號(編號1-6、8,9年10月)附表:受刑人林欣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藥事法(轉讓禁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年7月犯罪日期105/10/14105/09/24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26775號等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847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727號107年度上訴字第1144號判決日期106/12/27107/08/15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648號108年度台上字第1448號判決確定日期107/10/04108/05/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否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否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6329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490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4512號(編號1-6、8,9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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