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7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70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劉文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壹仟伍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劉文華於民國92年06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6月10日起至民國94年06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09日止累計111,401元正未給付,其中31,811元為本金;79,506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劉文華於民國92年03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3月31日起至民國94年03月3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09日止累計145,973元正未給付,其中47,731元為本金;98,242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劉文華於民國90年05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
元,約定自民國90年05月24日起至民國95年05月2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09日止累計276,025元正未給付,其中82,820元為本金;168,325元為利息;24,88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劉文華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7月09日止累計608,156元正未給付,其中160,628元為消費款;443,928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文華│自民國108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25%│││47,731││月10日起││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劉文華│自民國108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31,811││月10日起││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劉文華│自民國108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計│││82,820││月10日起││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劉文華│自民國108年7│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60,62││月10日起││算之利息│││8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