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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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26號原告 黃鐸 被告 范麗雲
林宗賢 林珈均 林珈妤 林珈呤 林珈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