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74號聲請人 林鳳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陳昌傑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9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當事人已繳納訴訟費用者,即無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之實益。本件聲請人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於民國108年8月16日所為106年度重訴字第527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於108年9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與其他上訴人 林文進 、林文達、 林美鳳 、 林顥頲 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萬6860元(見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98號卷第31-34頁),其等已於108年10月1日如數繳納,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見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98號卷第21頁)。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實益,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謝碧莉
法官王本源法官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