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81號聲請人 海瑞士 (HarishKumarGalani)輔佐人 劉孟怡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 律師複代理人 林佳臻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21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2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08年10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為期充分理解法庭活動,爰聲請交付伊與相對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211號)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211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陳蒨儀法官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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