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017號債權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正儀 債務人 徐麗雲
張義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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