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720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就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丙○○於民國95年5月23日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更名前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11,180,000元,依法登記在案。嗣由相對人甲○○受讓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茲債務人對聲請人負債8,956,922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於98年10月5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一、本件抵押物之土地登記簿謄本中所有權人姓名與戶籍謄本所載不符,請向地政機關辦理更正登記,聲請人已於98年10月8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施行細則第1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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