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5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德強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美雪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許秀琴
一、債務人蕭美雪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萬壹仟捌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伍佰伍拾玖元,自民國109年4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蕭美雪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蕭許秀琴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 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