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28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義明選任辯護人王丕衍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38號),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協商程序。
理由本件被告蔡義明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諭知協商程序終結。茲因本件協商合意內容尚有疑義,有再行確認之必要,爰裁定再開協商程序。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偉達
法官陳昱維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茗瑋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