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1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111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縣石碇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銘勇 相對人即債務人 詹忠勝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武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四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