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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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9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965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貳仟肆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玖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六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09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定得使用信用卡向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債務人得在債權人核給之信用額度內,選擇循環信用方式彈性付款,於繳款日前未繳足應繳總金額時,即視為循環信用之使用,債權人得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結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依年息
14.2%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另應給付上述之違約金,債務人自99年6月10日起未依約清償融資本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法自應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6月2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