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2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二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二0六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九年三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淑芬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楊美慧~F0~T40┌──────────────────────────────────────────────────────┐│支票附表: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二二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盛記茗茶行 李盛鉅 │台灣省合作金庫 慈文 │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捌萬貳仟元│QE0一九四九八│││││支庫│││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