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2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247號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坤典
法官吳定亞法官賴武志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施若娟┌───────────────────────────────────────────────────┐│附表:97年度除字第12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78ND000000-0││1│1000││├──┼───────────────┼──────────────┼────┼───┼────┼───┤│002│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145││├──┼───────────────┼──────────────┼────┼───┼────┼───┤│003│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127││├──┼───────────────┼──────────────┼────┼───┼────┼───┤│004│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172││├──┼───────────────┼──────────────┼────┼───┼────┼───┤│005│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32││├──┼───────────────┼──────────────┼────┼───┼────┼───┤│006│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62││├──┼───────────────┼──────────────┼────┼───┼────┼───┤│007│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