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07號原告丙○○
乙○○法定代理人丙○○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