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4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427號聲請人 鄒寶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9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唐于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25日
書記官鞠云彬┌───────────────────────────────────────────────────┐│附表:108年度除字第42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1605-81-NX-000000-0││1│920││││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