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8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退休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899號上訴人 劉順芳 被上訴人 銓敘部 代表人 張哲琛
送達代收人 官長偉 上列當事人間退休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1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及追加之訴均駁回。
上訴審及追加之訴之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
二、上訴人原為前高雄縣鳳山市公所(因原高雄縣於民國99年12月25日與高雄市合併,改制為高雄市鳳山區公所)里幹事,於98年7月16日自願退休,經被上訴人以98年6月3日部退四字第0983070858號函核定並支領月退休金,並依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金額優惠存款要點第3點之1規定,計算上訴人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下稱公保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之最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267元。嗣被上訴人分別適用100年1月1日施行之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已於同年2月1日廢止,下稱原公保優存辦法),及同年2月1日訂定施行之退休公務人員一次退休金與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下稱現行公保優存辦法)規定,以100年5月11日部退管四字第1003359206號函(下稱原處分)重新核算上訴人得辦理優惠存款之公保養老給付金額,於其原優惠存款契約期滿後,得辦理續存之金額為:(一)自100年1月1日至同年月31日止:審定為898,534元。(二)自100年2月1日起:審定為445,400元。上訴人對於原處分關於自100年2月1日起之審定金額部分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原審判決駁回,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優惠存款之係「肥高官,瘦小吏」之不公現象,被上訴人以對上訴人最不利之445,400元辦理,即違反行政程序法第9條規定;而公保優存辦法係行政法規,行政法規牴觸法律應為無效,原審竟採被上訴人主張,適用違法之行政法規,不判決恢復上訴人之公保優存金額898,534元,即有違誤;上訴人雖於言詞辯論期日因事未能出庭,然以事先聲明請假,原審不應未調查事實及證據,僅依被上訴人之書面答辯,即為裁判之依據;公保優存辦法朝令夕改,違反禁止恣意及信賴保護原則,且不符合99年7月13日修正之公務人員退休法,原審不採上訴人之主要論據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等語,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其論斷矛盾,而非具體表明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之指摘。依首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又行政訴訟於上訴審程序不得為訴之追加及變更,經查上訴人起訴之初,其訴之聲明為:「一、請求撤銷復審決定書及原處分書。二、請求依被告(即被上訴人,下同)99年8月30日部退二字第0993228566號函辦理之高雄縣鳳山市公所函(99年9月15日鳳市人字第0990041935號)繼續有效。三、請求原告(即上訴人,下同)任職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2年年資應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嗣於100年12月21日原審準備程序期日更正其訴之聲明為:「一、復審決定、原處分關於被告將原告辦理優惠存款金額由原來898,534元變更審定為445,400元部分均撤銷。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原審亦就其更正後之聲明為審判,上訴人於行政訴訟上訴狀另追加併計於其任職國防部中山科學研究院2年年資部分,於法不合,應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楊惠欽法官吳東都法官蕭惠芳法官陳金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彭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