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522號異議人即受刑人 廖捷翔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新北檢德寅108執沒7075字第000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行政執行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該條所稱「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乃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倘係向非諭知該裁判之法院為異議之聲明者,難認適法,受理聲明之法院應予駁回(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19號判例、10
1年度台抗字第51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查異議人廖捷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
8年度訴字第34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35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
108年度上訴字第2377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未扣案犯罪所得3500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確定;嗣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所為確定判決,先後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109年5月6日以新北檢 兆寅 108執沒7075字第1080122386號、第0000000000號就該案犯罪所得為執行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沒字第7075號執行卷宗查核無訛。揆諸前揭說明,異議人認檢察官所為新北檢兆寅108執沒7075字第0000000000號執行之指揮不當,應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聲明異議,則異議人誤向本院聲明異議,於法不合,即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修渝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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