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9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聲請減刑罪,減為罰金銀元柒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4月13日犯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94年9月22日以94年度桃交簡字第1631號判決判處罰金銀元15,000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00元折算
1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之前,所犯為刑法第
185條之3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