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01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代為查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現因恐嚇等案在監執行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執庚字第920號),其所犯刑法恐嚇等罪,符合96年度減刑條例,其前已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提出書狀請求檢察官為其向法院聲請減刑裁定,而其於民國96年9間將再次呈報假釋,但迄今仍未收到裁定及更刑指揮書,實因悠關其假釋之再次呈報,為此,爰聲請本院代為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詢檢察官是否已為其向本院提出減刑之聲請,而本次向本院提出聲請狀並非以其本人名義向本院聲請裁定減刑云云。
二、按檢察官是否就受刑人甲○○前已經判決確定之罪,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向本院提出減刑之聲請,此乃檢察官之職權,本院並無從審究,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尚屬於法無據,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戴育萍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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