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7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72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哲綱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毒偵字第32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哲綱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前案紀錄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被告張哲綱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
於民國112年5月5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執行完畢釋放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業無再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必要,經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追訴,應依法論罪科刑。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均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㈢被告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掌握確切根據,發覺
其施用、持有毒品犯罪前,即主動供出持有如附表所示施用剩餘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由警扣案,且於警詢中直承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等情,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3年4月27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33045176號函暨檢附之員警職務報告可參,堪認被告係於員警發覺其本案施用、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罪前,即主動供出而有接受裁判之意,核與自首要件相符,爰審酌本案具體情節,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改以治療、矯治為
目的,非重在處罰。而施用毒品罪實係基於「病患性」行為而生,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較為妥適。又其行為本質乃屬自殘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故審酌本案之量刑時,應斟酌該罪質之特殊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經多次觀察勒戒、論罪科刑後,本應知所警惕,然其未思自重自愛,力行戒治毒癮,更為本案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所為實非足取;惟念其施用毒品之行為,本質上屬戕害自己身心健康之行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兼衡被告自述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無業、國中畢業等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毒偵字卷第23頁)、犯後坦承犯行之情狀;併參酌其多有毒品犯罪前案紀錄之素行(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法益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㈠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物,經鑑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
分,應屬查獲之第一級毒品,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其餘部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至包裝前開第一級毒品之外包裝袋2只,係用以包裹毒品,衡情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物,其內依序檢出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除於鑑驗時已耗用滅失部分外,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至注射針筒、吸食器具本體雖非毒品,然因沾黏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而與之附合,衡情無從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併予諭知沒收銷燬。
㈢扣案之HTC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涉,不在本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上訴狀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牟芮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庭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福華中華民國113年5月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備註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淨重共2.44公克、驗餘淨重共2.11公克,含無法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共2只)⑴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2年11月8日調科壹字第11223923190號鑑定書,毒偵字卷第171頁)⑵採樣檢品已檢驗用罄2留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注射針筒2支⑴經抽檢其中1支,以乙醇沖洗,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1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偵字卷第195頁)⑵採樣檢品已檢驗用罄3留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吸食器具1組⑴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2年11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毒偵字卷第195頁)⑵採樣檢品已檢驗用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