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8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8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82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郭春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陸仟肆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郭春霖於民國92年09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54,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9月26日起至民國97年09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11日止累計151,576元正未給付,其中53,735元為本金;97,439元為利息;40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郭春霖於民國92年08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92年08月27日起至民國97年08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6年07月11日止累計84,848元正未給付,其中40,681元為本金;38,458元為利息;5,70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482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春霖│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53735││7月12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郭春霖│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99%│││40681││7月12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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