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6號原告 廖述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恩 任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李筱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