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6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66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98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其於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以peggy7018kimo帳號設置之「衣由美」拍賣網頁所使用如起訴書附件所示之「女裝模特兒」圖像,係告訴人久采資訊有限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攝影著作,未經告訴人公司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擅自重製。竟仍意圖營利,於民國97年4、5月間,在臺北縣○○鎮○○路○○○號11樓住處,將上開攝影著作張貼在其「衣由美」拍賣商品網頁,作為銷售相關商品之用。因認被告涉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因前揭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惟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上開案件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公司於98年3月4日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其所提之撤回刑事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信旗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昭綾中華民國9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