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70號原告甲○○
丙○○被告戊○○
乙○○丁○○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坐落苗栗縣○○鄉○○段1253-10、1253-4、1253-8、1253-14、1253-19、1253-20、1253-21等7筆土地因通行同段1267-6地號土地所增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若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者,則應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