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上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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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字第580號上訴人中華民國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鄧振中 訴訟代理人 王敏誠 複代理人 陳丁章 律師被上訴人峰毅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德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7月20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鍾素鳳法官管靜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8日
書記官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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