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1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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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6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8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偽造緬甸國護照壹本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度偵字第5650號被告甲○○涉嫌偽造文書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之扣案偽造緬甸國護照M本(護照編號139651號,姓名為:AIKK
YONE),係被告甲○○所有供其於民國(下同)85年8月
3日至86年10月13日期間多次實施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行為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並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97年3月27日移署境桃鴻字第0970000046號函檢附之扣案護照鑑驗書在卷可稽,爰聲請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所涉犯之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56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證,而扣案之偽造緬甸護照M本,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參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650號偵查卷宗第43頁)附卷可稽,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屏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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