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38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38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3831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樓之2、11樓之2及地下1樓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張芳鼎 債務人 李秉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玖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應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案外人 黃耀賢 (即借款人)於民國87年8月28日邀同債務人李秉聰、案外人 許明豪 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台幣100萬元,立有週轉金貸款契約乙紙為憑,約定於88年8月28日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20%計付,遲延履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上開借款除已繳至87年9月30日之利息外,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