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7號債務人 謝錦村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游弘誠 律師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漢卿 代理人 張嘉珊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債權人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謝錦村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一紙在卷可稽。再查,據債務人所提出之陳報狀、存摺明細與本院職權調閱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債務人除駕駛計程車收入及低收入戶補助外,名下並無財產,其於台灣土地銀行之存款亦僅有新台幣592元,是參酌本件清算程度,堪認債務人之上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自應終止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李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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