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國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國字第18號原告 張錦燦 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5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鍾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