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596號原告 廖珮珊 被告 陳逸珊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50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郭德進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